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

发布日期:2017-11-20 15:07:21 文章来源:
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
刑事诉讼辩护
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在我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辩护人由律师承担.这种辩护人称为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决定是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如果被指定的是律师,那么人民法院与律师所在单位则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人的,可以为其指定,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和再审.应当联系前面的知识点:拒绝辩护中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形下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