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二审上诉

发布日期:2017-11-08 09:48:34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二审上诉
南京刑事二审上诉

在我国的司法诉讼程序当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所谓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一个案件首先由一审法院进行审判,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民事案件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15日内,收到民事裁定书的10日内;刑事案件在收到刑事判决书10日内,收到刑事裁定书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进行。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是由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或者一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提起;抗诉由人民检察院提起。
民事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刑事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二审法院审理的形式是组成合议庭,一般要开庭审理,部分案件也可以不开庭实行书面审理。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有三种可能的判决结果:1、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2、撤销原判,依法改判;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我国两审终审制有三种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