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简易程序

发布日期:2017-11-13 12:30:55 文章来源: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作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显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据此,可以理解为,并非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须适用独任审判.但是,对于绝大多数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而言,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这样更符合立法设置简易程序的本意.
2.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相互辩论.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重新审理.也就是说,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这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换问题.应当指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可以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但是,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因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法律设置的相对完善的正当程序,具有排他性.
依据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对于自诉案件,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并且由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只要人民法院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