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日期:2017-10-25 09:43:46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刑事案件再审条件
我国刑诉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中,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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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情形,是法院和上级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是否确有错误,以及是否应当进行再审的具体标准之一。“有新的证据”,即新发现的证据事实,包括申诉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材料,经审判、检察机关核查属实的;以及审判机关,上级检察机关直至最高检察机关在履行指导、监督职能的工作中发现的新的证据事实。没有发现新的证据,且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就不能以本项规定为由进行重新审判。
第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如果说前项规定是由新发现的证据事实来证明原裁判在认定事实上发生错误;那么本项规定旨在原裁判、由于采纳了不正确的案件事实而导致事实认定上发生的错误。原判决、裁定认定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另一方面是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这样的证据作用在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仅已经发生,而且是确定该被告人实施了该犯罪行为的证据。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1.原判决、裁定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也就是说,定罪量刑的证据没有做到完全属实;而且,这些不能保证可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例如,存在未经证实的证据,或人为的、主观臆想的证据,不确定的、存在其他可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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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包括同一证据中存在的矛盾,以及不同种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现象。例如,在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某一具体事实上,证明该事实的证言和鉴定结论,或者物证与被告人的供述之间存在不一致的现象等情形。
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错误的表现,主要是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款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却适用了。进而造成定性上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相混淆的错误;在量刑上造成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的错误。同时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导致判决、裁定发生错误的情形,也属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一种具体表现。
第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共有三个要素,在同时具备三要素的条件下,才能以此项规定为由,对生效裁判的案件提起再审。一是主体。即必须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工作人员的总称,包括人民陪审员,二是查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即必须查证属实,上述审判人员具有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贪污或者收受贿赂,或者为了私情采用欺瞒哄骗的手段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或者为了私利、私情或者其他企图,故意曲解法律或公然违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怀疑或者举报审判人员贪污受贿或者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未经查证核实的,则不能以此作为提出再审的理由。三是特定时间。即必须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而发生的前述事实。审理该案件时,包括该案件的一审期间,二审期间或者再审期间,如果审判人员不是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发生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则不能以该审判人员曾审理过该案为由,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